
Raymond Wang/文
根據境外媒體報道,正在謀求IPO的阿里巴巴近日正在和香港證券交易所洽談采取特殊的“合伙人”方案。根據該方案,合伙人將有權提名過半數董事。
由于這一方案非常少見,引起了廣泛關注,但國內絕大多數媒體報道都沒有說清楚基本概念,甚至有一些誤導。
此合伙非彼合伙
阿里巴巴希望采取的“合伙人”方案,和中國大陸、香港或開曼群島的合伙企業法中的合伙制完全不是一個概念,而是在章程中設置的提名董事人選的特殊條款:即由一批被稱作“合伙人”的人提名董事會中的大多數董事人選,而不是按照持有股份比例分配董事提名權。請注意,“合伙人”并不能直接任命董事,所提名的董事,仍須經過股東會投票通過才獲任命。根據《華爾街日報》的報道:“知情人士稱,阿里巴巴的大股東軟銀和雅虎不在合伙人里面,但是這兩家公司已經批準了這項計劃。即使股東們否決了提名的董事,合伙人仍可以繼續提名,直到董事會主要由合伙人提名的人選構成。”
阿里巴巴方案中的“合伙人”并不像合伙企業中的合伙人一樣,需要對企業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,而是指高度認同公司文化、加入公司至少5年的特定人士,其實就是一批資深高管。這有點像很多公司制的企業,如咨詢公司、投資銀行,高級管理者的頭銜也叫做“合伙人”,但并不是法律意義上的合伙人。
公司治理的困境
在私人公司中,類似阿里巴巴的“合伙人”方案作為一種針對公司董事產生程序的特殊合同安排,只要股東批準,并沒有太多問題。但如果是上市公司,這種安排是否會傷害中小股東權利就變成了值得討論的問題。
目前包括馬云(微博)在內的高管團隊僅持有阿里巴巴9.4%的股份,而前兩大股東軟銀和雅虎分別持有阿里巴巴35%和24%的股權。但管理層又希望對公司實際擁有更多的控制權。
一種可行方案是采取設置類似Google、Facebook、百度那種雙層股權結構(dual-class share structure),即將股票分為A、B兩個系列,其中對外部投資者發行的A系列普通股有1票投票權,而管理層持有的B系列普通股股每股則有N票(通常為10票)投票權,則管理層擁有明顯超過其持股比例的話語權。以Facebook為例,根據其招股書,創始人馬克·扎克伯格在上市前僅持有28%的股權,但依靠雙層股權結構以及投票權協議(voting agreement),卻能掌握58.9%的投票權,可以牢牢控制公司。不過,港交所認為這種結構違反股權平等原則,會傷害中小股東利益,其上市規則禁止設置雙層股權結構,阿里巴巴要采取雙層股權結構,只能去美國上市。
阿里巴巴由于其B2B業務曾在香港上市(后于2012年私有化),對港交所的監管規則更為熟悉,還是傾向于在香港上市,所以在說服港交所接受前述“合伙人”方案,但引起的爭議也比較大,因為作為小股東的管理層壟斷了半數以上的董事提名權,意味著外部中小投資者更為弱勢,無法在董事會中提名代表自己的董事,公司治理的透明度也更差。
比較在香港和美國兩地上市的區別,在香港上市,不允許雙層股權結構,但外部監管也相對寬松;在美國上市,允許雙層股權結構,但監管更為嚴厲,還會有小股東集體訴訟的壓力。阿里巴巴管理層想魚和熊掌兼得,提出“合伙人”方案,既保持對公司的控制權,又追求寬松的監管,并不容易實現。而港交所也承受著巨大的壓力,是為阿里巴巴開先例,從而對其一直堅持的“股權平等”原則產生破壞,還是堅持不給阿里巴巴搞特殊化,但可能丟失自Facebook上市以來全球最大的IPO交易。
(作者Raymond Wang為北京安理律師事務所合伙人。本文主要觀點首發于知乎,經作者修改后授權發表。未經允許,其他媒體不得原創發表。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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